【例】小张为A单位员工,2020年1-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,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-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。2021年,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,2-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。在不考虑“三险一金”等各项扣除情况下,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,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(10000-5000)×3%=150元,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;全年算账,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,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。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,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,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。
◆ 8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8-2000×8-60000)×3%-0=0元
◆ 9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9-2000×9-60000)×3%-0=0元
◆ 10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10-2000×10-60000)×3%-0=0元
◆ 11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11-2000×11-60000)×3%-0=180元
◆ 12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12-2000×12-60000)×3%-180=180元
-End-
本文综合自国税局、个人所得税,由猎聘人才官整理发布。如需转载,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,侵权必究。